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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制发《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者:侯健康律师|时间:2018年03月19日|分类:综合咨询 |576人看过

近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制定了《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下称《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根据《办法》,发生重大事故,有“30日内发生2起的6种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人或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约谈省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有发生重大事故或6个月内发生3起较大事故的6种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人或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或指定其内设司局主要负责人约谈市(州)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办法》提出,根据约谈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新闻媒体、公众代表等列席约谈。约谈方根据政务公开的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约谈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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