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修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近日,审计署发布《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下称《规定》),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规定》共7章34条,涵盖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管理、内部审计职责权限和程序、审计结果运用、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等内容。根据《规定》,国有企业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应当在企业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总审计师制度。《规定》明确,内部审计职责包括“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等12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