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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与姜XX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潘卫国律师|时间:2020年07月22日|分类:综合咨询 |11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陈XX与被告姜XX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6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XX、被告姜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78700元及利息(以78700元为本金,自2018年4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因经营需要向原告购买瓷砖,至2018年1月16日,被告欠原告货款98700元。2018年3月1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后经催要,被告归还了2万元,至今尚欠78700元未付。
为证明其主张,原告除当庭陈述外,还向本院提交了欠条等证据。
被告姜XX辩称:欠货款是事实,但目前没有经济能力归还。
被告未提交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查后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被告因经营需要向原告购买瓷砖,至2018年1月16日,被告欠原告货款98700元。2018年3月1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承诺于2018年4月26日前偿还清全部欠款。后经催要,被告归还了2万元,至今尚欠78700元未付。
本院认为:原告的陈述、被告的辩解及原告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口头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情形,故合同成立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原告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后,被告理应按约定履行给付货款的责任。现被告违约,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及承担逾期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姜XX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XX支付货款78700元及利息(以78700元为本金,自2018年4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收取1768元,由被告姜XX负担(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被告于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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