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要旨:
被告人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争取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偶犯、初犯等情节,社会危害性小,有助于帮助被告人从轻处罚。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柳某系在校同学关系,因为琐事二人发生口角,后被告人王某持啤酒瓶将刘某打伤。经鉴定,刘某身体所受伤害属于轻伤二级。柳某报案后,王某被公安局刑事拘留。检察院以王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请求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三个月。庭审过程中,王某辩护人提出三点辩护意见:1.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2.王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3.王某系初犯、偶犯,且为在校学生。法院酌情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依法对被告人王某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评析:
1、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有关规定,被告人自愿认罪的,人民法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案情并认罪认罚,法院在审判过程中酌情考虑了该情节。
2、被告人积极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在打伤被害人柳某后,第一时间将柳某送至医院救治,并个人垫付了柳某住院期间的一切治疗费用。在治疗期间,王某及其家属多次主动去医院看望柳某并当面道歉请求谅解,同时还为柳某购买了面部祛疤修复疗程,竭尽全力减轻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过程中,柳某要求王某赔偿其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祛疤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1万元。在此之前的治疗过程中,王某已经积极赔付治疗费和祛疤费共计5万元,此次提出的11万元赔偿费用已经大大超出了被告人的经济承受范围。被告人愿意在最大能力范围内积极赔付,后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赔偿协议:除王某已赔付的费用外,王某在一次性赔偿柳某5万元,并当场履行,被害人柳某对王某表示谅解。
3、偶犯、初犯等情节,社会危害性小。
王某与柳某是在校学生,王某故意伤害柳某因琐事而起,此次犯罪是偶犯、初犯。王某年纪尚小,时候有悔罪表现,且其平日表现良好,遵纪守法,无任何不良犯罪记录,社会危害性很小。
以上三种情节,都有助于被告人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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