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鹏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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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招标问题

发布者:王鹏飞律师|时间:2019年05月16日|分类:土地纠纷 |33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要旨:

农村土地是农民的安家立业之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按照合法程序进行招标,本村村民享有优先承包权,村民之间应当按照合法合理的手段招投标,从而实现公平公正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基本案情:

王一与王二是河北省某村村民,王二与村委会于200311日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合同约定承包期限为10年,至20121230 日止。承包期限届满后,王二继续占用原承包土地,致使王一无法承包该土地。于是在王一的多次催促下,村委会于2015年将王二起诉至基层人民法院,法院依法作出村委会胜诉判决,要求王二返还村委会土地并支付逾期承包费用。后王二以其已经向村委会支付新一轮的承包费用为由,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中院以证据不足不足以证明王二与村委会之间存在新一轮的土地承包关系为由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可是在此之后,王二并未执行法院判决,村委会也消极不作为,致使王一无法承包该片土地。自2013年至20187月,王一多次请求基层法院执行2015年的生效判决,但县、乡政府不予协助,于是王一不得不进行了向各级信访局、人民法院去信访,共计300余次。20187月,王一向县人民法院以乡政府不作为为由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以王一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为由裁定不予受理。随后,王一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最后在法院的主持下,乡政府同意对上述土地重新招投标,至此,王一才真正得到了招投标的机会。

 

总结分析:

1、谁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经营权是存在于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涂、水面的利。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的,由发包人与承包人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的,须经村民会2/3以上成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人民政府批准。

2、承包期届满该如何处理?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有期物权,在期限届满时应归于消灭,承包方应该将土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拖延交回土地的,应当承当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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