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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所涉法条解读之(二)|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作者:吴科刑辩团队时间:2020年03月0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33次举报

疫情所涉法条解读之(二)|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近期,随着新冠肺炎在全国范围内的传播,各地公安司法机关立足本职,控制疫情蔓延趋势,打击了一批危害控制疫情的违法及涉嫌犯罪的行为。从刑事法律的视角观察,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出现较多的罪名之一。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为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的安全以及公众生活的平稳与安宁。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以其他危险方法”是指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相当的方法,“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且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以及公共生产、生活的安全。相关司法解释对本罪的具体表现形式进行了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随意殴打其他乘客,追逐、辱骂他人,或者起哄闹事,妨害公共交通工具运营秩序及安全行驶,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驾驶人员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与乘客发生纷争后违规操作或者擅离职守,与乘客厮打、互殴,危害公共安全,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规定,驾车冲撞、碾轧、拖拽、剐蹭民警,或者挤别、碰撞正在执行职务的警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民警生命、健康安全,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酌情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放火罪、爆炸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定罪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药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药用要求的非药品原料、辅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此行为,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指出,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明确,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危害公共安全的,根据情节,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指出,为制造社会影响、发泄不满情绪、实现个人诉求,驾驶机动车在公共场所任意冲闯,危害公共安全,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采取放火、爆炸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自伤、自残、自杀,危害公共安全,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放火罪、爆炸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犯本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笔者在“元典智库”网站上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为案由进行检索,并将检索结果进行统计,结果如下:


根据以上结果,结合刑法相关规定可知,本罪量刑相对较重,法定量刑起点即为3年以上。刑法中本罪并无罚金刑的规定,但是行为人在犯本罪时如果触犯其它罪名被数罪并罚的情况下可能会被科处罚金。

 

在此,奉劝各位读者,疫情期间,请积极配合政府防控疫情的各项措施。在家做好疫情防控,减少外出,如从外地归家,及时向街道、社区等有关单位汇报。身体如有相关症状,请及时就医,配合治疗。

撰稿人:魏靖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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