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所涉法条解读之(一)挪用特定款物罪近日,湖北红十字会及武汉市有关方面对于相关医疗物资的分配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挪用特定款物罪逐渐映入人们眼帘。现笔者对挪用特定款物罪作以下梳理:
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将专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挪作他用,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关于特定款物专门使用的财经管理制度。国家安排特定的支出款物,包括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以便帮助人民群众战胜自然灾害,解决生活中的具体困难。这对于安定群众生活,恢复再生产能力,将困难和灾害限制在最小的范围之内,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上述特定款物决不允许任意挪用,必须做到专款专物专用。
本罪侵犯的对象,只能是国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特定款物,既包括用于上述用途的由国家预算安排的民政事业费,又包括临时调拨的救灾、抢险、防汛等款物以及由国家募捐的救灾、救济款物。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挪用国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
所谓“挪用”,一般是指擅自将专用款物挪作其他公用。挪用的对象必须是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工作等七项款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挪用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处罚。
除了挪用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的款物系挪用特定款物外,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中规定,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属于挪用救济款物。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以挪用特定款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本罪的主体是在国家机关等单位支配、管理特定款物的主管人员等直接责任人员。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本罪的立案、处罚标准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六条之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挪用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挪用特定款物的,或者造成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
(四)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情形。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笔者检索了近期部分挪用特定款物罪的案例,进行了以下梳理:
根据对检索案例的梳理情况,我们可以发现以下情况:
本罪量刑相对较轻,加之被告人多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法定及酌定减轻、从轻情节,因此本罪在量刑时刑期多为一年左右,且适用缓刑较多,甚至有免于刑事处罚的情况。因为刑法对本罪无科处罚金的规定,所以本罪不适用罚金刑。
撰稿人:魏靖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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