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佳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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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龄未成年人霸凌的司法实务处置与留守儿童治理——以银川西夏区小学生霸凌案为切入点

作者:邵佳龙律师时间:2026年04月24日分类:法学论文浏览:49次举报
2026-04-24


摘要:本文以银川西夏区小学生拒借车遭殴打、威胁搜家热点霸凌案为实务样本,聚焦低龄未成年人霸凌的司法处置难点、留守儿童监护缺失的核心诱因,结合现行有效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经验,明确案件法律定性、处置依据,剖析当前实务中惩戒措施断层、专门矫治教育落地不畅等突出问题,提出贴合司法实务、可落地的处置路径与治理建议,兼顾施暴者矫治与受害者保护,破解留守儿童群体霸凌治理困境。

关键词:低龄未成年人霸凌;司法实务处置;留守儿童;专门矫治教育;监护干预

一、案件实务概述与法律定性(核心实务要点)

(一)案件基本情况

近日,宁夏银川西夏区发生一起低龄未成年人霸凌案件:一名小学生因拒绝出借个人车辆,遭到多名同龄学生结伙殴打,施暴者同步实施言语恐吓、扬言入户搜家等行为,部分施暴者拍摄视频炫耀,涉案人员均为未成年人,其中部分存在留守儿童背景。当地公安机关依据现行法律,对涉案人员作出训诫、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的处置,学校同步给予校纪处分。该案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核心争议聚焦于低龄霸凌施暴者惩戒力度不足、受害人人身安全保障缺位等实务痛点。

结合司法实务,补充两起同类典型案例,便于对比分析处置规律:案例一,某县域留守儿童结伙霸凌案,313周岁留守儿童(父母均外出务工)因琐事围堵殴打1名同龄学生,致受害人轻微伤,公安机关予以训诫、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因专门矫治教育启动繁琐,未进一步采取矫治措施,半年后该3名留守儿童再次实施霸凌行为;案例二,某城区低龄霸凌案,212周岁学生(非留守儿童)威胁、恐吓同学并强拿硬要财物,学校仅予以批评教育,监护人未履行管教责任,后续升级为肢体殴打,最终公安机关介入训诫,同步责令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二)案件法律定性(实务办案核心依据)

结合现行有效法律及公安处置实务,本案及上述同类案例行为定性明确,处置依据清晰,具体如下:

1.  学生欺凌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2020年修订),本案及同类案例中的结伙殴打、恐吓、威胁入户、强拿硬要等行为,完全符合学生欺凌法定定义,属于恶性未成年人欺凌,区别于普通学生间打闹,具备蓄意加害、手段恶劣的特征,需依法处置。

2.  刑事责任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2021年修正),涉案未成年人多为低龄,均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未满12周岁或虽满12周岁但未实施极端重罪),不构成犯罪,无法追究刑事责任,亦不得送入未成年犯管教所(未管所仅关押已判刑罚的未成年罪犯),上述两起补充案例亦符合该认定标准。

3.  行政责任处置:依据2026年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未满14周岁施暴者不予治安处罚,仅予以训诫、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15周岁施暴者虽可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但依法不予执行,与本案及补充案例的公安处置结果完全一致。

4.  民事责任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所有施暴者的监护人需依法承担全部民事侵权责任,赔偿受害人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全部损失,这是实务中受害方维权的核心路径,补充案例中受害方均通过该路径获得相应赔偿。

二、案件折射的司法实务困境(聚焦实务痛点)

结合本案、补充案例处置过程及司法实践中同类案件办理经验,当前低龄未成年人霸凌处置存在三大突出实务困境,尤以留守儿童群体相关问题最为典型:

(一)低龄霸凌惩戒措施刚性不足,实务处置流于形式

本案及补充案例一中,低龄施暴者仅能获得训诫、责令监护人管教的处置,缺乏实质性约束。实务中,多数低龄霸凌案件均存在类似问题:未满14周岁施暴者无行政、刑事责任,专门矫治教育因场所不足、审批繁琐、启动门槛过高,难以实际适用,导致施暴者违法成本极低,易出现反复施暴、屡教不改的情况(如补充案例一中3名留守儿童半年后再次霸凌),无法形成有效震慑。

(二)留守儿童监护缺失,成为霸凌频发核心诱因

本案及补充案例一中,施暴者群体中部分为留守儿童,其父母长期外出务工,监护权转移至祖辈,隔代抚养存在重养育、轻教育的普遍问题。实务中,留守儿童监护缺失主要表现为:祖辈无力约束孩子行为、无法开展法治教育,孩子缺乏亲情陪伴与正确引导,易形成暴力倾向,将霸凌作为解决矛盾、彰显强势的方式;同时,留守儿童受害者因监护缺位,遭遇霸凌后多选择隐忍,难以第一时间获得求助与保护,导致伤害持续升级。而补充案例二中,非留守儿童因监护人管教缺位,同样出现霸凌行为升级的情况,印证了监护责任落实不到位是共性问题。

(三)多部门联动处置机制不健全,实务衔接不畅

低龄霸凌处置涉及公安、教育、民政、社区等多个部门,但实务中存在联动不足、衔接不畅的问题:学校对霸凌行为的排查、报告不够及时,部分存在和稀泥式处置(如补充案例二中学校仅批评教育);公安部门训诫后缺乏后续跟踪矫治;民政部门对留守儿童的临时监护、心理帮扶不到位;社区未有效发挥监护辅助作用,导致案件处置后难以形成长效治理,同类霸凌事件反复发生。

三、低龄未成年人霸凌的司法实务处置路径(可落地、重实效)

结合本案、补充案例实务处置经验,立足现行法律框架,聚焦留守儿童群体,提出以下可落地的实务处置路径,破解处置困境:

(一)规范低龄霸凌处置流程,强化惩戒力度

1.  明确处置标准:针对结伙霸凌、恐吓、威胁入户、强拿硬要等恶性行为,制定统一实务处置指引,区分初犯与屡犯、主观恶性大小,避免一律训诫了事。对屡教不改、主观恶性深的低龄施暴者(如补充案例一中反复霸凌的留守儿童),优先启动专门矫治教育程序,简化审批流程,推动专门学校扩容,确保制度落地。

2.  压实监护责任:实务中,对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放任子女施暴的监护人,依法强制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对多次教育无效、情节严重的,启动监护资格撤销程序,由民政部门或社区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尤其针对留守儿童外出务工父母,明确其远程监护义务,定期通报孩子行为动态,避免出现监护真空

(二)聚焦留守儿童,完善监护与帮扶实务措施

1.  建立留守儿童动态台账:由社区、村委牵头,联动学校,全面摸排辖区内留守儿童信息,明确监护情况、行为动态,重点关注有暴力倾向或易被欺凌的留守儿童(如补充案例一中的涉案人员),建立一人一档,定期开展走访、排查,及时发现行为偏差并干预。

2.  强化实务帮扶:为留守儿童配备社区社工、法治辅导员,定期开展法治教育、心理疏导,填补家庭教育空白;针对留守儿童受害者,优先提供心理干预、医疗救助、司法救助,协助其维权,协调学校做好复学保护,避免二次伤害。

(三)健全多部门联动处置机制,形成实务合力

1.  建立快速响应机制:明确公安、教育、民政、社区的职责分工,霸凌事件发生后,学校第一时间报告、公安及时介入处置、民政跟进帮扶、社区做好后续矫治,形成一站式处置流程,避免推诿扯皮(如补充案例二中,若学校及时报告公安,可避免霸凌行为升级)。

2.  强化后续跟踪矫治:对施暴者开展常态化跟踪,联动家庭、学校、社区,制定个性化矫治方案,重点纠正留守儿童的行为偏差;对受害者定期回访,确保其身心恢复、权益得到全面保障,从源头减少反复霸凌情况。

四、未成年人自我保护实务指引(贴合实际、可操作)

结合本案、补充案例场景,针对未成年人尤其是留守儿童,制定简洁、可操作的自我保护指引,助力实务中减少伤害、便捷维权:

1.  避险优先:遭遇结伙殴打、恐吓时,不正面硬抗,优先保护要害部位,伺机脱离现场,坚决拒绝施暴者的无理要求(如借物、搜身、交出财物等)。

2.  及时求助:第一时间向老师、监护人、安保人员求助,无法解决时直接拨打110报警,留守儿童需牢记父母、社区工作人员联系方式,避免独自承受,不因恐惧隐瞒霸凌行为。

3.  固定证据:留存伤情照片、施暴视频、聊天记录等,配合公安机关制作询问笔录,保留官方处置材料,为后续维权提供依据,如补充案例中受害方通过留存证据顺利获得民事赔偿。

4.  依法维权:及时就医检查,要求施暴方监护人赔偿损失,不接受无原则私下和解,留守儿童可向社区、未成年人保护中心求助,获得维权协助。

五、实务结语

银川西夏区低龄未成年人霸凌案及补充的同类案例,共同折射出当前低龄霸凌司法实务处置的突出问题,也凸显了留守儿童监护缺失带来的治理困境。司法实务中,无需恢复已被法定淘汰的旧式少管所,核心是立足现行法律框架,破解专门矫治教育落地不畅、监护责任落实不到位、多部门联动不足等实务难题。

唯有聚焦实务、强化落地,规范处置流程、压实监护责任、完善留守儿童帮扶措施,才能实现对低龄霸凌施暴者的有效矫治、对受害者的全面保护,从实务层面遏制恶性霸凌事件发生,守护未成年人尤其是留守儿童的健康成长。

参考文献(精简核心、贴合实务与学术规范)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Z]. 2020.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1修正)[Z]. 2021.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26修订)[Z]. 2026.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及犯罪防治工作的意见[Z]. 2024.

5.  最高人民检察院.45号指导性案例(李某故意伤害案)[Z]. 2022.

|(注:文档部分内容可能由AI生成)


邵佳龙律师,演出经纪人资格,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毕业于国内知名法律院校华东政法大学。邵律师擅长:婚姻家事、体育...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83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公司法、债权债务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1310120********83 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公司法、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