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担心在诉讼离婚期间对方隐匿或者转移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财产案件申报申请,经过人民法院审核后,由人民法院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收到此令的夫妻双方必须如实向人民法院申报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存在不实申报或者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即属于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可据此推定该方当事人主观上具有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故意。在判决准许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对该方当事人就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如果是离婚之后发现对方在离婚时有存在隐匿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欺诈行为,那么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并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这也意味着,正式以法律形式将离婚案件当事人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确立为当事人的一项法定义务,同时也意味着财产申报将正式成为离婚纠纷案件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律规定,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六十七条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文章来源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