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与李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育有一子小孙,2010年孙某与李某协议离婚。2020年7月,孙某去世,孙某父亲已于1985年去世,孙某无其他子女,除母亲马某与小孙外无其他继承人及可适当分得其遗产的人。2020年7月12日,小孙以孙某与他人打架需要用钱为由要求马某出具书面意见一份,载明马某自愿放弃儿子孙某名下所有财产继承权。当时小孙并未告知马某孙某已经去世。马某得知真相后,将小孙诉至槐荫法院,要求依法继承孙某位于花园小区11号楼某房产。
小孙辩称,马某已于继承发生后遗产分割前以书面形式自愿自书放弃对被继承人孙某的遗产继承权,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该放弃继承权的行为合法有效。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马某以书面形式自愿放弃遗产继承的行为是否有效?
法院审理
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坐落于本市花园小区11号楼某房产的所有权登记于孙某个人名下,因此,其去世后,该处房产即成为孙某的遗产。因被继承人孙某生前对此房产并未立有遗嘱,亦未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故上述房产应按法定继承办理。虽然马某曾于2020年7月12日书写过自愿放弃儿子孙某名下所有财产继承权的书面意见,但该意见并非其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故此书面意见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予以采信。因此,小孙关于马某已于继承发生后遗产分割前以书面形式自愿自书放弃对被继承人孙某的遗产继承权的抗辩主张不能成立,法院对此不予采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故马某、小孙每人对涉案房产的应继份额均为1/2。鉴于小孙在其父去世后代孙某偿还了房屋贷款本息2万元,且截至2021年3月,孙某尚欠有银行贷款本金26万元未还,加之马某并不主张涉案房屋的所有权,故涉案房产以判归小孙所有为宜;但其应按评估的房产市场价值扣除小孙代偿的房屋贷款本息及尚未归还的房屋贷款后给予马某相应的货币补偿。尚未归还的涉案房屋贷款,则应由小孙偿还。因本案产生的鉴定评估费,应由马某与小孙共同承担。最终,槐荫法院依法判决:涉案房产归被告小孙所有,被告小孙给付原告马某上述房屋货币补偿款57万元,孙某尚欠银行贷款本金26万元及相应利息由小孙偿还。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行为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虽然只要有继承人明确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但放弃继承也应在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时才能发生效力。实践中,放弃继承权有效需具备以下条件:1.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2.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必须以明示的方式表示出来,不可以用默示的方式。3.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由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继承人亲自作出。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继承人放弃继承权。4.放弃继承的效力应从继承开始计算。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即意味着从继承一开始其就没有了继承权。5.放弃继承必须是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采取欺骗、威胁或胁迫等强制手段,让继承人违背真实意愿而作出的放弃继承表示,这种放弃是无效的放弃继承行为。本案中,虽然马某曾书写过自愿放弃其子孙某名下所有财产继承权的书面意见,但其出具上述意见时已近80岁高龄,该意见系其在未被告知其子孙某已经去世,亦未被告知其出具此书面意见的真实用意,其系在受到其孙子欺骗的情况下所出具,故其以上书面意见不能作为认定马某已放弃继承涉案房产的有效证据予以采信。综上,继承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放弃继承权,但对放弃继承权声明有效性的认定,应综合案件的证据进行判断,并非所有放弃继承的行为均属有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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