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邵佳龙律师 时间:2022年05月24日 213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黄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佳龙,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
原告黄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8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以本金2.8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自2017年1月16日起至实际还清日止的利息。事实和理由: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6年7月16日向原告借款2.8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已于2017年1月15日到期,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归还未果,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向法院起诉。
被告孙某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经朋友介绍相识。2016年7月1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双方签订《借款合同》,主要内容为被告向原告借款2.8万元,借款期限半年,自2016年7月16日起至2017年1月15日止,被告必须在2017年1月15日之前一次性还清本金2.8万元;若被告违约,除归还本金外,还应支付违约金1.5万元,并每月按未归还借款金额的2%赔偿原告损失等。同日,被告又书写《借条》一份,对上述借款事实予以确认。现因被告未按约还款,原告催讨未果,故起诉来院,请求判如所请。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借条》,以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由相关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理应承担还款责任,然而被告逾期不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提供的证据和提出的诉讼请求进 行质证、辩驳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自行承担。综上所述,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孙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黄某借款2.8万元;
二、被告孙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黄某以借款2.8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自2017年1月16日起至实际还清日止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