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邵佳龙律师 时间:2021年12月14日 37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买卖合同纠纷,代理原告上海歆旺商贸有限公司,首先介入该案后,对于案件的基本事实其实问题不大,但是关键是送货单上没有被告的盖章或者是法人的签字,需要通过证据来证明,继而触发表现代理规则的适用。那么根据KTV这种娱乐场所的特色,作为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必须要去特定的机构办理从业人员IC卡,这种机构并不好查,通过辗转三次,终于找到了对应的机构,根据该机构出示的证明,张某、姚某某的娱乐场所从业人员IC卡的考勤表中显示其从业场所为被告。最终支持了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一、确认原告上海歆旺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宝俪娱乐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8日签订的《销售协议书》于2017年2月22日解除;
二、被告上海宝俪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歆旺商贸有限公司货款67,526元;
三、被告上海宝俪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歆旺商贸有限公司质量保证金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