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邵佳龙律师 时间:2016年09月02日 27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志荣撤回起诉。
首先,借贷要有据。俗语说,亲兄弟明算账。许多民间的个人借贷发生在有一定关系的亲朋好友之间,借贷前,啥都好说,借贷后,矛盾百出。所以为了不致使借贷双方的关系恶化,借贷前讲清条款,白纸黑字立据是一件非常必要的事情。
其次,约定好利率。利率一直以来就在借贷行为之间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借款人期望以更少的成本获得更多的借款,放款人则向来想从贷款中赚取一定的收益。期望归期望,意愿归意愿,约定的利率还是要约定在合理且合法的区间内。根据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能在银行贷款利率基础上下波动,但不得高于银行同档期基准利率的四倍。如,现行的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为6.0%,则民间借贷的一年期贷款利率就不得高于24%,高出部分,法律不予保护。
再者,借贷款项用途要合法。法律支持民间借贷依据贷款去向合理合法之上,所以若贷款用途不当,法律也不予保护。
最后,借贷双方要区分好借条和欠条。一般而言,放款人要尤其注意这一点,因为从法律角度来说,借条和欠条的应享受的利益主张存在一定的区别,借条反应双方借款合同关系,作为一种有法律意义的正式凭证,它的诉讼时效要长于欠条的诉讼时效,也即在保护放款方应享受的利益方面更为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