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春喜(芦汉地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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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对面来车占道躲让不当,与路边停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

发布者:吕春喜(芦汉地区)律师 时间:2019年11月22日 34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事实

原告薄某诉称,郭某驾驶刘某的雪佛兰,适有对面来车占道行驶,被告郭某在躲让过程中因车速过快,采取措施不当,与停在路边的原告驾驶的小客车左后尾相撞,造成原告薄某受伤,车辆受损以及案外四人不同程度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通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郭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医药费8781.33元、财产损失6870元、护理费9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50元、营养费3000元、误工费28800元、交通费1000元、伤残赔偿金32952元、鉴定费15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以上共计赔偿人民币104153.33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XX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郭某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刘某在出借汽车价值范围内与被告郭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诉讼经过及结果

(一)诉讼经过

被告XX保险公司在庭前法定答辩期间书面答辩称,雪佛兰小轿车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出险时间在保险期限内,我公司在交强险有限额项下赔付损失。交强险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额限额10000元,医疗费项内包括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限额为50000元。另在本诉之前我公司已就本次交通事故的另外两名伤者薄XX及赵XX进行了赔偿,我公司认为应在本案限额中将我公司已赔付部分先行予以扣除。

被告郭某在开庭时辩称,对于原告薄某提出的诉讼请求,经法院核实属于合理部分同意赔偿,薄某在住院期间我本人为其垫付医药费5000元,垫付部分应在赔偿时扣除。

(二)法院认为

原告未提供医疗机构相关的需要护理及营养的证据,其要求赔偿陪护费和营养费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薄某的误工费亦应根据其休息误工的实际情况予以考虑。关于原告薄某主张赔偿鉴定费1500元的主张,根据其提供的相关证据证实其实际鉴定费用为1480元。关于原告薄某要求赔偿交通费1000元的请求,因其出具事故期间的交通费票据金额为470元,对此本院予以支持,对未出具证据的交通费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薄某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0000元的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根据侵权人的责任和此次事故给原告薄某造成的伤害后果,对此本院酌情予以考虑。

(三)裁判结果

1、被告XX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薄某残疾赔偿金人民币32952

2、被告XX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薄某医药费人民币8781.33;车辆损失费人民币6870元;误工费人民币1672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2250元;交通费人民币470元。

3、被告郭某赔偿原告薄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000元;鉴定费人民币1480元(在郭某垫付的人民币5000内予以折抵)。

4驳回原告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5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36元由原告薄某负担人民币953元(已交纳),被告郭某负担人民币一1583元。

三、律师观点

在平时车辆行驶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前方来车,以免发生车辆占道行驶,自己躲让不当出现交通事故。而购买机动车保险是很有必要的,当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能减轻我们很大一笔负担。一般说到在交通事故中,车主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有些时候车主将车借给他人使用,而借车的人却发生了交通肇事,若车主对借车给他人并无过错的话,实际也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同时在我们向法院提起诉求的时候,一定要提供相关的充足证据,这样法院对我们的诉求才会予以支持。


吕春喜律师,从事律师执业多年。对合同、债务、房产纠纷等经济领域以及交通事故、保险理赔等人身损害赔偿等领域具有丰富的办案经...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天津-宁河区
  • 执业单位:天津瀛诰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20120********19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房产纠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