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春喜(芦汉地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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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客车与自行车相撞负同等责任——赔付三万余元

发布者:吕春喜(芦汉地区)律师 时间:2019年11月22日 68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事实

王某1驾驶小型客车与邵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邵某受伤、车辆不同程度的受损。交通支队作出《交通道路事故认定书》载明,邵某与王某1都负同等责任。小型客车车主王某2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的部分由侵权责任人承担。

邵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医药费18855.6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300元,误工费5904.48元、护理费6519元、营养费2250元、交通费500元、精神抚慰金6000元、残疾赔偿金80556元、伤残鉴定费1500元,不足部分由被告王某1、王某2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诉讼费用由王某1、王某2、保险公司承担。

二、诉讼经过及结果

(一)诉讼经过

王某1王某2未做答辩。

保险公司辩称,对事故认定书和责任划分无异议。我公司已经垫付医疗费10000元。邵某未提供误工证明及收入减少证明,对误工费不予认可。护理费我方认为应按住院时间,居民服务业标准计算。交通费应提供相对应复查就诊的挂号条和交通费票据;因同等责任,精神损害抚慰金以2500元为宜。邵某年龄按61岁计算,残疾赔偿金为76528.2元。鉴定费及诉讼费为交强险条款除外责任,我公司不同意赔偿。

(二)法院认为

结合双方过错程度,本院认定邵某与王某1的民事责任比例为4:6

关于邵某主张的各项经济损失,本院认定如下:

1、医疗费:邵某主张医疗费18855.69元,为此提供了医疗费票据、诊断证明、住院病案、费用清单等证据予以佐证。经核查,本院确认邵某的医疗费用为18855.69元。

2、住院伙食补助费:邵某住院33天,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每天1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为3300元。其计算标准和赔偿天数均无不妥,本院予以确认。

3、营养费:本院根据邵某的伤情,结合天津市司法鉴定协会的规定,酌定营养期45天,营养费每日酌定50元,营养费计算为2250元。

4、误工费:本院评判认为,交通事故发生时,邵某未满60周岁,其请求赔偿自2018526日住院之日起至2018713日年满60周岁之日止的误工费5904.4元并无不妥,本院予以支持。

5、护理费:本院根据邵某伤情,参照天津市司法鉴定协会的规定,对保险公司的主张予以支持。邵某的护理费确定为4059.33元。

6、残疾赔偿金:本院评判认为,邵某定残时应为60周岁,本院确认残疾赔偿金为80556元。

7、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综合考虑,本院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8、交通费:本院酌定交通费300元。

9、鉴定费:邵某主张鉴定费1500元,提供发票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故对于邵某的经济损失,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医疗费10000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合计14405.69元,由王某160%的比例赔偿8643.41元。鉴定费1500元,王某1赔偿750元。

(三)裁判结果

1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项限额范围内赔偿邵某医疗费10000元(已垫付);

2、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项限额范围内赔偿邵某各种费用合计14405.69元,王某160%的比例赔偿邵某8643.41元;

4、王某1赔偿邵某鉴定费750元;

5驳回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6、案件受理费463元,原告邵某担负231.5元,被告王某1担负231.5元。

三、律师观点

在生活一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及时报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便于交警部门正确认定责任事故。在此案中原告与被告均有违章行为,情节相当,各方负同等责任。同时肇事司机,应当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免得因报案不及时,而被保险公司作为不予理赔的理由。最后无论是肇事司机还是受害人,都应当妥善保管各种发票,如急救费发票、医疗费发票、护理费发票、伙食补助费发票、营养费发票、亲属处理交通事故产生的食宿费、交通费发票、交通费发票和鉴定费发票等,作为调解或诉讼的依据。


吕春喜律师,从事律师执业多年。对合同、债务、房产纠纷等经济领域以及交通事故、保险理赔等人身损害赔偿等领域具有丰富的办案经...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天津-宁河区
  • 执业单位:天津瀛诰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20120********19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房产纠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