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春喜(芦汉地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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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与无牌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乘车人受伤赔付13万

发布者:吕春喜(芦汉地区)律师 时间:2019年11月22日 33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事实

李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与孙某驾驶的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接触,造成孙某、乘车人罗某、刘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李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孙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罗某、刘某不承担事故责任。李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各1份,商业三者险保额300000元。

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告的损失:医疗费362元、住院伙食补助1800元、营养费3000元、误工费14760元、护理费7380元、残疾赔偿金8055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9684.6元、鉴定费2500元、交通费2000元,共计137042.6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的70%在商业三者险内赔偿,再不足的由被告孙某、李某、严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诉讼经过及结果

(一)诉讼经过

孙某辩称,对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

李某辩称,对事故事实和责任认定无异议。原告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偿,超出部分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被告李某同意按照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李某为原告垫付医药费19390.39元,另外被告严某对事故发生没有过错,不应该承担本案赔偿责任。交通费过高,请法院酌情。

严某辩称,对事故事实和责任认定无异议。

保险公司辩称,对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因原告为农村户籍,误工费和护理费按照2017年天津市农村常住居民可支配收入每年21754元的标准赔偿,营养期时间过长,同意按照三期标准20天至30天赔偿,鉴定费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

(二)法院认为

1、医疗费:本院根据已查明事实,依法支持原告医疗费362元。

2、住院伙食补助:法院依法支持住院伙食补助1800元。

3、营养费:法院酌情支持营养费2000元。

4、误工费及护理费:因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近三年平均收入情况,本院依法支持原告误工费14760元,护理费7380元。

5、残疾赔偿金:法院支持残疾赔偿金80556元。

6、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酌情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7、被扶养人生活费:本院依法支持原告被扶养人生活费19684.6元,计入残疾赔偿金总和。

8、鉴定费:原告支付的鉴定费属于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应由保险人承担。

9、交通费:考虑原告伤情及实际就医情况,酌情支持500元。

以上本院支持原告损失共计134542.6

李某虽酒后驾车存在违反行为,但被告保险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向投保人就酒后驾驶保险公司免赔的约定尽到提示义务,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内承担赔偿责任。

(三)裁判结果

1、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刘某损失103426.42元;

2、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孙某赔偿原告刘某损失31116.18元;

3、驳回原告刘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93元,由被告孙某负担143元,由被告李某负担33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15元。

三、律师观点

一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及时报警、保护现场和抢救伤员便于交警部门正确认定责任事故,应要求交警部门及时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肇事司机,应当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免得因报案不及时,而被保险公司作为不予理赔的理由。无论是肇事司机还是受害人,都应当妥善保管各种发票,如急救费发票、医疗费发票、护理费发票、伙食补助费发票、营养费发票、亲属处理交通事故产生的食宿费、交通费发票、交通费发票和鉴定费发票等,作为调解或诉讼的依据。对于参加第三者责任险的车主来说,对于受害人主张的赔偿额,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不能直接支付受害人的各种损失。


吕春喜律师,从事律师执业多年。对合同、债务、房产纠纷等经济领域以及交通事故、保险理赔等人身损害赔偿等领域具有丰富的办案经...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天津-宁河区
  • 执业单位:天津瀛诰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20120********19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房产纠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