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景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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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未按约定分期还款,出借人可否一并主张归还全部未到期借款?

作者:王景林律师时间:2023年04月22日分类:法学论文浏览:6259次举报
2023-04-22

借款人未按约定分期还款,出借人可否一并主张归还全部未到期借款?

                           作者|王景林律师

 

一、问题提出

20228月,小王向小程借款12万元。收到借款后,小王出具借条一份,借条上注明,从下月开始,每月还款1万元,直到还清。事后,小王按照约定每月归还1万元,但还了两个月后,小王不再还款,并且向小程明确表示,以后也不再还款。小程感觉气愤,想到法院起诉,让小王一次性归还到期及未到期借款10万元。

二、不同观点

反对者认为,因为双方约定每月归还1万元,小程只能主张归还已经到期的借款,没有到期的借款不能主张。对于未到期的,只能待到期后再主张。如果小程想主张一次性全部还款,需待全部到期后再主张,否则有违诚信原则。

支持者认为,小王没有按约还款,且已明确表示以后亦不再还款,其以构成预期违约。这种情况下,如果还要待借款全部到期后才可以主张一次性归还全部借款,显然会对小程的债权保护不利。应当允许小程一并主张归还全部未到期借款,未到期的借款加速提前到期。

三、相关案例

案例一:到期部分支持,未到期部分不支持

被告向原告借款,于2020817日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款18000元,计划2021元月开始还款,三年还清,每月还款500元,逾期承担2%利息。事后,被告未能依约还款,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截至判决前,还款期限届满的本金为8000元,尚有10000元还款期限未届满,故对8000元予以支持。对超过该部分的诉求,虽然被告至今未能联系上,且已逾期还款,但原告并未提出证据证明被告明确表示拒绝还款或者有转移资产逃避债务履行的行为或事实,因此,原告主张未到期的部分借款提前到期即一并主张偿还的请求依法不应支持。建议原告可在相应借款期限届满后,依法再行一并主张相应权利。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偿还借款8000元,并承担相应利息。

——(2022)0153民初2048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二:支持返还全部借款

201952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承诺书,确认之前曾向原告借款,尚欠134万元未还,约定从承诺书出具之日起每年最少还款20万元并以红酒等抵债,每年不少于500箱(每箱按756元计价)。被告未按约还款,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偿还所有借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未按约履行第一期还款义务,第一期还款金额已超总借款的三分之一,经原告、法院与被告联系,被告均未履行还款义务,且被告也未到庭参加本案诉讼,被告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归还所有借款并承担违约责任。本院在收到原告起诉材料后已于2020104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及证据材料,视为原告向被告主张案涉全部借款提前到期。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返还借款134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2020)浙0109民初15105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三:支持返还全部借款

2021222日,被告与案外人签订二手车买卖合同,购买案外人小客车一辆,价款为18.2万元,被告支付8000元,剩余17.4万元未付。按照原告说法,223日,原告通过信用卡分期付款业务为被告支付车款17.4万元,并产生POS机刷卡手续费1000元。双方约定,信用卡每期还款8490多元由被告每月转账给原告,原告再还款至信用卡账户,直至还清。此后,被告支付了七期费用,不肯再还款。原告遂以双方系借贷关系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全部剩余借款。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现虽然因分期之故借款未全部到期,但被告既未按约履行在先的借款清偿义务,又当庭否认借贷真实性,已以行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还款义务,构成对借贷合同剩余未履行部分的预期违约。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借款12万余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2022)沪0115民初2210号民事判决书

四、理论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578条规定,如果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则构成预期违约。在一方构成预期违约情形下,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明确表示”,可以通过双方邮件、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等相关证据加以证明。如果一方非常明确地表示不再履行合同义务,即构成预期违约。因为系“明确表示”,实践中一般不会存在争议。

对于“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实践中认定可能会存在偏差。上述案例一中,法院则认为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明确表示拒绝还款。上述案例二中,法院认为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且未到庭参加诉讼,即认定其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上述案例三中,法院认为被告既未按约履行借款清偿义务,又当庭否认借贷真实性,即认定其以行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还款义务。

借款合同中约定分期还款,若未按约定分期还款,实践中一般根据预期违约的规定,可以主张提前一次性还款。另外还有一种思路,可以通过解除合同的方式进行处理。

根据《民法典》第563条第1项第23款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上述两种情形下,当事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

对于分期还款的合同,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即使履行期限未满,另一方可以主张解除合同。还有,一方未按约定履行分期还款义务,可以对其进行催告,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还款,期满后若仍未履行,可以主张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另外,因为系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还可以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

对于违反合同分期还款的约定,上述解除合同的方式亦可以处理,但实践中很少采用。原因可能是,普遍认为应当适用预期违约的相关规定。

五、律师建议

借款合同中,双方明确约定分期还款,如果以后遇到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的情形,可否让未到期的借款加速提前到期,一并向借款人主张呢?为了更加方便达到此目的,可以考虑在借款合同或还款协议中增加约定:若借款人未按约定归还任何一期或几期借款,则其他未到期借款均视为提前到期,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一次性归还全部剩余借款,并要求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未增加上述约定,且担心法院可能不会认定构成预期违约,可以考虑再增加一个催告程序,即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尽快履行已经到期债务,并告之,若在合理期限届满仍未履行到期债务,届时所有未到期借款均提前到期,将会要求其一次性归还全部剩余借款。通过这样操作,再主张一次性还款时,可能更容易得到法院支持。


王景林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上海大学法律硕士。专注于房产建筑、合同纠纷、人身损害、刑事辩护等领域的实践与研究,已在上...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静安区
  • 执业单位: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00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工程建筑、人身损害、刑事辩护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1310120********00 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工程建筑、人身损害、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