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向妻子借款并出具借条,离婚后可否主张还款?
作者|王景林律师
一、案情介绍
原告(女方)与被告(男方)原为夫妻。2015年6月至2018年6月,即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原告向被告转账65万余元。2018年6月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向原告借款50万元,借款期限三个月。
2019年1月22日,双方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协议离婚。
至2021年7月,被告共计还款66,800元,剩余433,200元未还。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还款,并承担相应利息。
——详见(2021)沪0110民初11567号民事判决书
二、法院审理
法院查明事实:50万元借款中,40万元系原告自有资金,属于原告个人财产。另外10万元系原告信用卡透支以及向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诉讼过程中,原告确认信用卡及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均已全部还清。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提供借条及支付宝转账截图,且被告对借款不持异议,认定双方存在借款合意。其中10万借款系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该10万借款的借贷合同无效,但被告应付返还之责。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归还借款333,200元,返还10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三、不同观点
1.反对者认为,不应支持。理由是,根据《民法典》1062条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收益绝大部分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等等。夫妻一方向另一方出借资金,若该资金系婚姻存续期间所得,一般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系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因双方具有特殊关系,不应成立借贷关系。如果允许成立借贷关系,不排除存在双方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可能。
2.支持者认为,应当支持。根据《民法典》1065条规定,夫妻双方可以对夫妻共同财产或婚前个人财产的归属进行约定,可以约定成归各自所有,也可以约定成共同所有,还可以约定成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该约定需要采用书面形式,如果该约定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法律上予以认可,对双方均具有法律效力。夫妻一方向另一方出具书面借条,属于夫妻之间财产归属自由约定范畴,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
四、类似案例
案例一:法院调解,同意分期还款,并支付利息
“浙江天平”公众号所载案例:婚后不久,杨某与朋友合伙生意亏空,向陈某借款。陈某拿出婚前积蓄,前后转给杨某近20万元,每次借款时,杨某均出具借条。后来,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男方向女方借款20万元,于2021年10月30日前归还。杨某未能依约还款,陈某将杨某告上法院。经法院调解,杨某承诺分期付款,并支付相应利息。
案例二:法院调解,同意还款,并支付利息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众号案例:2019年10月,双方结婚。婚后不久,刘先生因与朋友合伙做生意出现亏空,向妻子李女士借款。李女士拿出婚前积蓄,陆续转账12.5万元。每次借款时,刘先生都会向李女士出具借条。2021年春节后,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载明:刘先生向李女士借款12.5万元,于2021年5月1日前归还。事后,李女士多次催讨未果,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刘先生同意还款,并支付相应利息。
案例三:法院判决支持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
“杭州民政“公众号所载案例:2018年初,小郭让小梅从家用中拿出12万元给他用一下,并根据小梅要求出具一张借条,载明:小郭借用家里12万元,承诺于2020年1月1日前还给小梅。2019年,双方在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后,小梅凭借条起诉小郭,要求小郭按约还款。小郭辩称,借款时双方还是夫妻,自己只是借用家里的钱,双方不能成立借贷关系。并且,家里存款应该有他一半所有权,要还也是还6万元。法院最终判决小郭返还全部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
案例四:法院判决支持偿还借款
“广州日报”公众号所载案例:2017年6月,董某从自己账户转账43万至丈夫骆某账户用于建新房。骆某收款后,拿出1万送给他与前妻所生儿子结婚使用。董某发现此事后,遂要求骆某出具一张借条,载明:借到董某10000元,到时还款。2019年8月,双方经法院判决离婚。因10000元借款未作处理,董某另案起诉要求还款。法院最终判决骆某偿还借款。
五、理论分析
1. 根据资金来源及借款用途划分情形
夫妻之间产生借贷事实,从资金来源、借款用途进行区分,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一方将自己婚前的个人财产,或者婚后双方书面约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出借给另一方,另一方用于个人经营活动或其他个人事务;
2)一方将自己婚前的个人财产,或者婚后双方书面约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出借给另一方,另一方用于双方共同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3)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婚后双方书面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财产,出借给另一方,另一方用于个人经营活动或其他个人事务;
4)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婚后双方书面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财产,出借给另一方,另一方用于双方共同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2.相关法律依据
对于夫妻之间借贷关系的认定,主要法律依据有《民法典》第1062条、第1065条以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82条的规定。《民法典》第1062条系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规定,第1065条系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规定。《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82条系针对夫妻之间借贷关系如何处理的明确意见,该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得出,如果是将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违反公序良俗,应当认定双方之间成立民法上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双方应当按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3.分析讨论
按照上述规定,既然将夫妻共同财产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双方都可以成立合法的借贷关系,那么,一方将其个人财产借给另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双方亦应当成立合法的借贷关系。也就是说,上述第1种、第3种情形,应当支持双方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对此应该没有争议。
上述第2种情形,出借资金系一方个人财产,但另一方系用于双方共同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这里无法直接适用司法解释的规定。按照司法解释限定的条件,借款人须用于个人经营活动或其他个人事务,若是用于夫妻共同经营或共同生活,一般就不能成立借贷关系。估计对此会存在较大争议。如果不承认双方系成立借贷关系,出借资金系一方个人财产,这样会不会对出借人并不公平?答案可能是否。理由是,首先,出借一方可以不出借,这是他的权利,既然出借了,他应该考虑到不利的后果。其次,因为用于夫妻共同经营或共同生活,出借一方亦从中受益。再次,另一方亦因此受益,鉴于双方的特殊关系,可以视为对另一方的赠与,这也与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帮扶的义务相契合。最后,借款是否用于个人经营活动或其他个人事务,这里需要借款人自己举证证明,若其无法提供证据证明,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上述第4种情况,如果借款资金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且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经营,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不具备履行的基础,无法认定双方成立借贷关系。这里的举证责任亦在于借款人,其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经营或共同生活。如果确实用于夫妻共同经营或共同生活,双方借贷关系不成立,对于“出借人”并不有失公平,因为出借资金本身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均有权从中受益。
顺便提一点:实践中,如果双方离婚时,未对双方的借款协议作出相应处理,一般认为可以另行主张。
参考文献:
1. 公众号文章《夫妻间借款20万并打借条,离婚后要还吗?》,来源:浙江天平公众号、西湖公共法律服务、浙江普法,2021年11月14日
2. 公众号文章《夫妻间借款打借条,离婚后要还吗?》,来源: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众号,2021年12月29日
3.公众号文章《夫妻之间写的借条,离婚后要还钱吗?》,来源:杭州民政公众号,余杭法院,2021年4月19日
4.公众号文章《丈夫向妻子借款1万元,离婚后要还吗?法院:要!》,来源:广州日报公众号,2021年9月18日
5. 公众号文章《夫妻间婚内借款,离婚时是否应向对方偿还?》,来源: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7月23日
王景林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