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执行程序中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日起开始实施《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上述解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的计算分两个阶段:1、2014年8月1日之前的迟延履行利息,按照原约定或判决确定利息数额的两倍计算。2、2014年8月1日之后的迟延履行利息,分为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式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 x 日万分之一点七五 x 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被执行人的债务分期偿还的,每次偿还后需扣除偿还部分重新计算后续的利息。 来源:网络 侵权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