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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不可解除的劳动合同吗?

发布者:石玉宏律师|时间:2024年01月15日|分类:律师随笔 |211人看过举报



有的劳动者在与单位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就感觉吃了“定心丸”,有了“铁饭碗”,真的是这样吗?

 

什么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相比,它的不同点就在于没有确定的终止时间,但不等于不能解除或终止。当出现法定情形时,即使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可以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解除或终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可以划分为劳动者原因和用人单位原因两大类。

 

劳动者原因主要有以下9种情形:

 

1. 劳动者主动提出辞职的;

 

2. 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3.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4.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5.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7.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9.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用人单位原因主要有以下6种情形: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2.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4.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5.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6.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但是在3-6情形下,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来源: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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