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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排除妨碍请求权的相关裁判规则5条

发布者:石玉宏律师|时间:2023年04月18日|分类:律师随笔 |1089人看过举报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

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法条变迁说明

《民法典》第236条是关于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的规定。排除妨害、消除危险均是物权请求权。妨害是指以非法的、不正当的行为,包括施加无权施加的设施,影响了特定物的权利人行使物权。消除危险请求权是指对于某种尚未发生但确有发生可能性的危险,物权人也可以请求有关的当事人采取预防措施加以防止。本条与原《物权法》第35条一致,内容无变化。以下小编就本条相关的法条、裁判规则和司法观点予以整理,供读者更好地理解本条内容。


裁判规则


1. 未经共有业主同意在商铺外公共区域加装设施、摆放设备的,应当承担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的法律责任——关某某等诉佛山市新全优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等排除妨害纠纷案
【案例要旨】租赁商铺外的公共通道和楼梯间是小区各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有,商铺承租人在租赁商铺外的公共通道上加装防护门,并在楼梯间摆放经营设备设施,属于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应由业主共同决定。商铺承租人未经业主共同决定实施上述行为,应当承担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的法律责任。
案号:(2021)粤06民终15005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 小区业主未经相邻权人许可修改进户门开启方向,妨碍相邻权人通行,业主应承担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的责任——赵某某诉唐某某排除妨害纠纷案
【案例要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故小区业主未经相邻人许可修改进户门开启方向,妨碍相邻权人通行且违反有关物业规定的,业主应承担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的责任。
案号:(2022)沪0115民初56306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3. 对公共区域进行封闭施工,影响相邻权利人通风、采光等相邻权利的,应当承担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等责任——周某诉陈某、吕某某排除妨害纠纷案
【案例要旨】小区业主对公共过道、设备平台进行封闭施工的区域未计入其套内面积,业主通过装修将此区域由空旷状态改变为封闭状态,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相邻权利人的通风、采光等相邻权利,因此业主对相邻权利人的相应物权构成侵害,应当承担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等责任。
案号:(2022)苏02民终4008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4. 主张排除妨害应当存在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事实——闫某1等诉闫某2等排除妨害纠纷案
【案例要旨】房屋承租人私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有权主张排除妨害,并要求恢复房屋的住宅用途。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房屋承租人已经搬离了房屋,选择其他地点经营,故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事实已经排除。有利害关系业主继续坚持主张排除妨害请求权的,不予支持。
案号:(2022)津0112民初4376号
审理法院: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5. 请求排除妨害的主体应为物的合法权利人,且实际占有人为无权占有——高某某诉马某某排除妨害纠纷案
【案例要旨】请求排除妨害的主体应当为物的合法权利人,且该物被实际占有人无权占有时,当事人的诉讼主张才能得到支持。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房屋被无权占有,且实际占有人提交了购买该房屋的相关证明,故实际占有人对房屋的占有并非无权占有。当事人主张排除妨害,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案号:(2022)京03民终13909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观点


一、适用排除妨害请求权的构成要件
1.妨害排除请求权和妨害防止请求权的权利主体是所有权人或者依法律规定行使所有权权能的人以及他物权人。
所有权人包括共有人、财产管理人及所有人的代理人。他物权人参照本条(《民法典》第236条)规定也可行使妨害排除请求权和妨害防止请求权。
2.妨害排除请求权和妨害防止请求权的行使具有可能性。
被妨害的物仍然存在,倘若特定物已经毁损或者灭失,则妨害排除请求权和妨害防止请求权就失去意义和可能性,权利人只能提起损害赔偿等其他请求权。同时,妨害具有被排除的可能性,如果妨害在客观上无法被排除,则妨害排除请求权无适用的余地。
3.存在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事实。
传统民法理论上所指的排除妨害请求权,须有他人以占有以外的方式妨害权利人的物权。如果以占有侵害物权,权利人应主张原物返还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所指向的这些行为包括:对标的物的侵害;非法利用他人财产致使权利人不能对物行使权利;非法为他人之物设定负担;其他妨害行为。同时,须前述妨害行为正在持续进行。如果妨害行为已经结束,则排除妨碍请求权失去了适用的余地。如果已经结束的妨害行为确实给权利人造成了损害,则权利人可以提起损害赔偿请求权。对于妨害防止请求权而言,须存在妨害物权的风险。
4.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行为导致了权利人不能正常行使其权利。
此为妨害排除请求权和妨害防止请求权行使的后果要件。换言之,必须以妨害具有违法性为前提。按照通说,以权利人无容忍义务作为判断标准。倘若妨害程度轻微,按照日常生活经验判断,对该等妨害权利人应予以容忍,则权利人不得主张排除妨害。例如,楼下住户不得对楼上住户的轻微脚步声主张妨害排除请求权。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理解与适用》(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195~196页)
二、排除妨害请求权的权利人的举证责任
权利人应当举证证明被排除的妨害具有非法性。如果权利人负有容忍义务,则即便构成妨碍,权利人也不得主张排除。例如,相邻不动产之间,权利人不得对任何妨碍都主张排除,对一些出于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等原因,不得不实施的妨碍行为,行为人应予容忍,则不得主张排除妨害。但如果相邻不动产一方对另一方的妨害超出了必要的限度,另一方应可以提起排除妨害的请求。对此,权利人应承担举证责任。消除危险是针对尚未发生的侵害,该危险虽未发生,但存在发生的可能,给权利人带来现实的风险,对于这种可能的侵害,权利人可以请求相对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审判实践中需注意的是,被侵害的风险是现实可能的,而不是权利人的臆想,因此权利人须对该危险发生的可能性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理解与适用》(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197页)



关联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第二百八十六条 【业主的相关义务及责任】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未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业主以多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其行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
第五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业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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