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法条变迁说明
《民法典》第236条是关于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的规定。排除妨害、消除危险均是物权请求权。妨害是指以非法的、不正当的行为,包括施加无权施加的设施,影响了特定物的权利人行使物权。消除危险请求权是指对于某种尚未发生但确有发生可能性的危险,物权人也可以请求有关的当事人采取预防措施加以防止。本条与原《物权法》第35条一致,内容无变化。以下小编就本条相关的法条、裁判规则和司法观点予以整理,供读者更好地理解本条内容。
裁判规则
司法观点
关联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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