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因此受害人不能因为一个损害行为获得重复利益。
受害人已经从侵权方或者工伤保险中的一方待遇获得误工足额赔偿的,不再支持其他方的 赔偿,尚未获得足额赔偿的,支持其他方补足差额。
06
不支持丧葬费双重赔偿
据人身损害赔偿“损失填平”以及不能因同一损害而获得法外利益的法律原则,对于直接损失或重复(竞合)项目不支持双重赔偿,侵权赔偿中的丧葬费和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丧葬补助金属于同一性质,因此不能获得双重赔偿。受害人已经从侵权方或者工伤保险中的一方待遇获得重复项目赔偿的,不再支持其他方的赔偿。
07
不支持重复项目的双重赔偿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损失填平”以及不能因同一损害而获得法外利益的法律原则,对于直接损失以及重复(竞合)项目,如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被抚(扶)养人生活费等费用不支持双重赔偿。受害人已经从侵权方或者工伤保险中的一方待遇获得重复项目赔偿的,不再支持其他方的赔偿,尚未获得足额赔偿的,支持其他方补足差额。
08
不支持侵权与工伤竞合时同一责任主体的双重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劳动者同时又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侵害人必须是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才可获得双重赔偿。
一个主体基于同一损害事实遭受两次或两次以上的同一性质的否定性法律评价,违反基本的公平原则,因此不支持既是用人单位又是交通事故侵权人的主体的双重赔偿。
09
实务操作提示
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同时又是(非侵权人以外的用工主体的)劳动者,依法可以获得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双重赔偿,但在具体案件的办理中,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属于不同的法律体系,两者的赔偿范围、程序各有不同。
在考虑赔偿的及时性及最大化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考虑不同地区、不同法院对侵权与工伤竞合项目存在不同限制的实际情况;
2.考虑侵权与工伤竞合时具体赔偿项目的计算方式;
3. 考虑侵权与工伤竞合时两者不同的时间成本以及诉讼成本;
4. 考虑各个赔偿项目判决赔偿后的可实际执行性,避免判决一方赔偿后无法执行又不支持向另一方主张;
来源:法律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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