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非法经营罪所有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多种涉嫌非法经营的法律依据以表格的形式归纳整理如下:
非法经营对象 | | | |
| | 经营数额50万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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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 | 违法所得25万元以上 |
| | 经营数额50万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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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 | 违法所得25万元以上 |
| | 经营数额50万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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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 | 违法所得25万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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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分别构成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按照处罚较重的数额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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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达到上述两项任一数额标准的一半,曾因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犯罪行为受过刑事追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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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达到上述两项任一数额标准的一半,2年内因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 | |
| 达到上述两项任一数额标准的一半,拒不交代涉案资金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赃款无法追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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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500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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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100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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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网络接收设备(含软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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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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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黑恶势力非法放贷的,据以认定“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起点标准,可以分别按照本意见第二条规定中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50%确定;同时具有本意见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可以分别按照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40%确定。 |
| 个人非法放贷累计20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放贷累计1000万元以上 | 个人非法放贷累计100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放贷累计5000万元以上 |
| 个人违法所得累计80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累计400万元以上 | 个人违法所得累计400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累计2000万元以上 |
| 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50人以上,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150人以上 | 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250人以上,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750人以上 |
| 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 | 造成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别严重后果 |
|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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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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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3年内受过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3万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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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2年内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 | 同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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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 同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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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经营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张(盒)以上 |
| 单位:经营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000张(盒)以上 |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2年内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 | 同左 |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同左 |
非法经营(合规)出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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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经营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000张(盒)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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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2年内因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又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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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2年内因生产、销售赌博机受过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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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在非法生产、销售无线电设备窝点查扣的零件,以组装完成的套数以及能够组装的套数认定;无法组装为成套设备的,每三套广播信号调制器(激励器)认定为一套“黑广播”设备,每三块主板认定为一套“伪基站”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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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2年内因非法生产、销售无线电设备受过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生产、销售无线电设备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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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2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2次以上行政处罚,再次实施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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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进行非法经营活动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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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是指接近上述数额标准且已达到该数额的百分之八十以上的
文件依据
1.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24号)
2.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9)
3.两高《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9)
4.两高《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19号)
5.两高《关于办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
6.两高一部等《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电视网络接收设备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新广电发〔2015〕229号)
7.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4号)
8.两高一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
9.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
10.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10)
11.两高《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7号)
12.最高法《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2号)
13.最高法《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30号)
1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年4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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