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某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XXX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而分别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根据双方当事人起诉的先后顺序,以某公司为原告,以XXX为被告,予以合并审理。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被告X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玉宏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石玉宏律师分析案件后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为:无需自2017年6月1日起为代会丰安排工作岗位,无需按每月1,320元标准支付代会丰生活费,亦无需为代会丰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某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XXX赔偿金370,72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