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石玉宏|时间:2021年02月18日|28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事实和理由:被告XX于2010年8月1日向原告夫妇借款20000元(贰万元整)并打下借条,借条上未写还款期限。被告XXX于2015年5月16日向原告夫妇借款50000元(伍万元整),并打下借条,借条上未写还款期限。被告杨XX与XX是夫妻关系,是杨XX与王XX夫妇的女儿与女婿。二被告债务是共同债务,二原告的债权是共同债权。经原告催要被告未及时还款,因此起诉至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