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石家XXXX公司与被告某钢铁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石家XXXX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2日作出(2017)冀02民终1766号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家XX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玉宏律师、被告某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石玉宏律师研究分析案件后提出原告石家XXXX公司向法院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修理费欠款11780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存在业务往来,原告多次对被告的机车进行维修,且原告的维修工作已经被告验收合格,但被告尚未结清原告维修费用,尚欠1178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某钢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石家XXXX公司修理费117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