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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与XXX民间借贷纠纷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石玉宏|时间:2021年01月05日|26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XXX与被告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石玉宏律师研究分析案件后与当事人沟通后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25万元,并自2014年8月15日起按年利率24%给付原告利息至本金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9月26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借给被告8万元,2014年3月27日,原告转账借给被告15万元,2014年3月15日原告转账借给被告2万元。原告三次累计借给原告25万元。2014年8月15日,原、被告签订《借据》,确认借款金额25万元,借款期限为2014年8月15日至2015年8月14日止,利率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到期还本付息,并约定逾期支付出借人20%违约金,发生诉讼利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倍计算,并确认借款25万元,在签订借据时,已经足额收到。被告于2015年8月27日在借据上签“2015年8月27日续签”字样,但未还本付息。因借据中约定利率和违约金相加高于24%,故按24%利率主张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X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XXX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8月1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5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XX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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