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石玉宏|时间:2021年01月05日|24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石家XXXX公司与被告唐山XX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作出(2016)冀0283民初2280号民事判决。原告石家XXXX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2日作出(2017)冀02民终1766号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石玉宏律师研究分析案件后与我方当事人沟通后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决被告支付修理费欠款11780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存在业务往来,原告多次对被告的机车进行维修,且原告的维修工作已经被告验收合格,但被告尚未结清原告维修费用,尚欠1178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唐山XX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石家XXXX公司修理费117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