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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等与XXX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石玉宏|时间:2021年02月18日|35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xxx、xxx诉被告xxx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x及原告xx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玉宏律师,被告xxx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石玉宏律师兢兢业业并提出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一、确认石家庄市长安区都市新城XX-1-301房产及地下室属原告xxx、xxx的夫妻共同财产。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06年10月11日,原告决定购买石家庄市长安区都市新城XX及地下室,经估算购房款总额401315元(肆拾万壹仟叁百壹拾伍元整),需要贷款28万元,但因原告年龄大,不能办理贷款。经被告同意,原告借用被告名义与河北XX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贷款,并由原告实际支付首付、偿还贷款,实际居住。2007年10月11日原告已将所有贷款还清,交房以来原告对房产一直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现在原告年事已高想将房产登记到自己名下,从法律上完善最后一道手续,但被告拖延办理,而现实情况不允许久等,无奈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依法早日判决,判如所请。

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石家庄市长安区都市新城XX-1-301房产及地下室属原告xxx、xxx的夫妻共同财产,归原告xxx、xxx所有。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xxx负担。

综上所述,公平公证的解决了民事纠纷,依托石玉宏律师的见解,法院也支持了我方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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