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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与石家庄市某专业合作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石玉宏|时间:2020年12月30日|62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XX与被告石家庄市某专业合作社、梁XX、张XX、张XX、赵XX、苏XX、石家庄某科技有限公司、XXX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石玉宏律师研究分析案件后提出我方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合作社、公司退还原告承包费108000元,并按年收益6%赔偿损失判决被告XXX对被告公司请求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原告XX将涉案土地(无管护房)返还被告石家庄市某专业合作社、石家庄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石家庄市某专业合作社、石家庄某有限公司共同返还原告XX剩余天数(15年*365天-自2013年1月31日起至承包土地返还二被告之日止的天数)的承包款(108000元/15年/365天*剩余天数),XXX对上述承包款的返还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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