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石玉宏|时间:2020年12月30日|85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XXX与被告石家庄市某农民专业合作社、石家庄某XX公司、XXX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石玉宏律师研究分析案件后提出我方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石家庄市裕华区某农民专业合作社、石家庄某XX公司退还原告承包费116000元,并按年收益6%赔偿损失,判决被告XXX对被告石家庄某XX公司诉讼请求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原告XXX将涉案土地(无管护房)返还被告石家庄市某专业合作社、石家庄某XX公司,被告石家庄市裕华区某专业合作社、石家庄某XX公司共同返还原告XXX剩余天数(15年*365天-自2013年1月31日起至承包土地返还被告合作社、丰润XX之日止的天数)的承包款(116000元/15年/365天*剩余天数);XXX对上述承包款的返还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