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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与石家庄市裕华区某专业合作社、XXX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石玉宏|时间:2020年12月30日|22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XXX与被告石家庄市裕华区某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石玉宏律师研究分析案件后提出我方诉求:判决被告石家庄市裕华区国普农民专业合作社、石家庄XX公司退还原告承包费108000元,并按年收益6%赔偿损失;判决被告XXX对被告石家庄XX公司请求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012年4月10日,被告合作社、某公司将共同开发建设的《桃花源》A区1排4号温室大棚、管护房及生活配套设施承包给原告使用,并收取了原告缴纳的15年承包费108000元,现管护房已被拆除,有原被告各方陈述、合作协议、承包合同、转款记录等在卷佐证,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原告XXX将涉案土地(无管护房)返还被告石家庄市裕华区专业合作社、石家庄XX公司,被告石家庄市裕华区专业合作社、石家庄XX公司共同返还原告剩余天数(15年*365天-自2013年1月31日起至承包土地返还被告合作社、丰润XX之日止的天数)的承包款(108000元/15年/365天*剩余天数);XXX对上述承包款的返还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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