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石玉宏|时间:2020年12月30日|22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XXX与被告石家庄市裕华区某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石玉宏律师研究分析案件后提出我方诉求:判决被告石家庄市裕华区国普农民专业合作社、石家庄XX公司退还原告承包费108000元,并按年收益6%赔偿损失;判决被告XXX对被告石家庄XX公司请求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012年4月10日,被告合作社、某公司将共同开发建设的《桃花源》A区1排4号温室大棚、管护房及生活配套设施承包给原告使用,并收取了原告缴纳的15年承包费108000元,现管护房已被拆除,有原被告各方陈述、合作协议、承包合同、转款记录等在卷佐证,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