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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XX与石家庄XX具公司有限公司、米X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石玉宏|时间:2020年12月29日|43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冯XX与被告石家庄XX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家具公司”)、米X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石玉宏律师提出我方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本金及利息69994元(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3月23日);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追讨款项所支出的律师费3000元;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于2015年9月24日向袁某某转款60000元,2016年9月23日在借款合同和收据上均列明被告某某家具公司收到本金60000元,利息3400元,该借款合同应视为原告于2015年向被告某某家具公司转款本金60000元、约定利息的确认,且该借款合同将利息重新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的规定,该约定部分没有超过年利率24%,故予以认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石家庄XX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冯XX借款本金63400元及利息,利息以634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自2016年9月23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石家庄XX具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冯XX聘请律师费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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