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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XX与石家庄XX公司有限公司、米X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石玉宏|时间:2020年12月29日|38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徐XX与被告石家庄XX公司有限公司、米X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石玉宏律师研究分析后提出我方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2、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本金及利息92515元(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12月11日);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追讨款项所支出的律师费3000元;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借银行账户的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石家庄XX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徐XX借款本金83800元及利息,利息以838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自2016年6月1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石家庄XX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徐XX聘请律师费3000元。
三、被告米X某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中的本金838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向被告石家庄XX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2188元,由被告石家庄XX有限公司、被告米X某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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