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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与某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北省XX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石玉宏|时间:2020年12月28日|28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XXX与被告某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石玉宏律师研究分析案件后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撤销《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解约给付约定书》,返还人寿河北公司退还的保险费3720元;2、继续履行XXXl号《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保险合同》;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投保人XXX以XXX为被保险人与人寿河北公司签订的人生两全(分红型)保险合同、附加人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XXX与人寿河北公司签订的解约给付约定书是否存在可撤销情形。本案中,XXX与人寿河北公司签订解约给付约定书,是基于其相信了人寿河北公司对XXX死亡不属于意外的判断,而(2018)冀8601民初454号生效民事判决书确认XXX系意外死亡,即XXX签订解约给付约定书是基于对XXX死亡原因的误解所作出的,属于重大误解,XXX有权要求撤销该解约给付约定书,并有权要求继续履行XXXl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保险合同,故对其请求撤销该解约给付约定书,并要求继续履行XXXl号保单项下的保险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原告XXX与被告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北省XX之间签订的解约给付约定书;
二、原告X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告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北省XX保险费3720元;
三、以原告XXX为被保险人的XXXl号保单项下人生两全(分红型)保险合同及泰康附加康佑人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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