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石玉宏|时间:2020年12月28日|16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XX与被告(北京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石玉宏律师研究分析案件后提出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给付工程款4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2月7日,原告与(北京XX公司签订《专业工程分包施工合同》,约定石家庄XX公司将位于角建岭嘉苑门口的机器风暴(西二环)工程的施工辅料及主材部分分包给原告施工,工期27天,自2016年12月4日到2016年12月31日,分包价款为16万元,付款方式为进场后支付8万元,中期验收后支付工程款5万元,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款3万元,不留保修金,原告承诺质保一年。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履行了全部义务,但被告中期验收后应付工程款5万元,只支付了4万元,验收合格后应付工程款3万元未支付,共计拖欠工程款4万元。经查石家庄XX公司已注销,故诉至法院。石家庄XX公司系被告公司的分公司,分公司的民事责任应由法人承担。案涉工程已交付使用,应视为竣工,被告应当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被告已付工程款12万元,尚欠4万元应当继续支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