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石玉宏|时间:2020年12月25日|22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XXX与被告上海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程XX于2018年12月24日至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依其申请对公司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石玉宏律师研究分析案件后提出我方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万元;2、判令被告公司偿付原告利息(以5万元为本金,自2018年11月3日起至还清本金之日止;按月利率0.67%计算)法律规定,应当认为,债权人要求股东提前履行其出资义务,应具备相应法定或约定条件,现原告和汝XX、蒋X并未对此达成相应合意,后摩公司亦未进入破产或解散程序,故原告要求后摩公司股东提前履行其出资义务尚未具备相应条件,其相关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系其自愿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之行为,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