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石玉宏|时间:2020年12月25日|19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XXX与被告上海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8年12月24日至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依其申请对其公司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万元;2、判令被告公司偿付原告利息(以5万元为本金,自2018年11月10日起至还清本金之日止,按月利率0.67%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亦明确股东未缴出资作为清算财产的条件是公司进入解散阶段。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应当认为,债权人要求股东提前履行其出资义务,应具备相应法定或约定条件,公司亦未进入破产或解散程序,故原告要求公司股东提前履行其出资义务尚未具备相应条件,其相关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系其自愿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之行为,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