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石玉宏|时间:2020年12月25日|20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XXX与被告上海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XXX于2018年12月24日提出诉前财产保全,依其申请对后摩公司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石XX研究分析案件后提出我方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0万元;2、判令被告公司偿付原告利息(以5万元为本金,自2018年11月22日起至被告还清本金之日止;以5万元为本金,自2018年11月22日起至被告还清本金之日止;以5万元为本金,自2018年11月10日起至被告还清本金之日止;以5万元为本金,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被告还清本金之日止,均按月息0.67%计算)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系其自愿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之行为,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