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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与上海某珠宝有限公司、XXX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石玉宏|时间:2020年12月25日|14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XXX与被告上海某珠宝有限公司、XX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XXX于2018年12月24日至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依其申请对其公司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石玉宏律师研究分析案件后提出我方原告XXX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万元;2、判令被告公司偿付原告利息(以5万元为本金,自2018年11月10日起至还清本金之日止,按月利率0.67%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对出资人认缴出资加速到期的规定,系以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为前提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亦明确股东未缴出资作为清算财产的条件是公司进入解散阶段。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应当认为,债权人要求股东提前履行其出资义务,应具备相应法定或约定条件,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系其自愿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之行为,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某珠宝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XXX借款本金5万元;
二、被告上海某珠宝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利息(以5万元为本金,自2018年11月10日起至还清本金之日止,按月利率0.67%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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