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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与X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石玉宏|时间:2020年12月24日|17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XXX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石玉宏律师研究分析案件后提出我方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00000元(庭审中变更诉讼请求为请求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98000元)被告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向被告借款100000元,但当日被告通过XX银行又向原告转回2000元,至此被告向原告借款本金为98000元,借款期限4天,原告与被告签订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原告称还款期满后,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催要,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尚未还款,提供了借款合同、收据及转账凭证予以证实。被告未到庭对自己履行义务情况进行陈述,也未向本院提交其偿还本金的相关证据,未能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本院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综上,原告提交的证据明显居于优势,据此本院对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出借款项98000元的主张予以支持;关于滞纳金,双方在2018年8月30日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约定了滞纳金,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被告应当按合同约定以98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支付自2018年9月3日至还清之日止的滞纳金(计算方式是借款总额*逾期天数*万分之三)。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康XX借款本金98000元,并给付自2018年9月3日至还清之日止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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