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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与河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石玉宏|时间:2020年12月22日|30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王XX与被告河北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石玉宏律师了解案件透彻分析提出我方请求1、请求解除原被告2018年6月3日签署的石家庄恒大中XX商品房认购书;2、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115205元;同年6月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石家庄恒大中XX商品房认购书》,原告于当日向被告交纳首付款115205元,双方认购书中虽仍约定原告应于2018年5月22日前支付首付款并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双方以实际行为对本条进行了变更。被告向原告邮寄了通知,因双方就原告所付款项问题未达成解除合同的合意,因此,对被告辩称认购书已解除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原告称其未交付第二期款项是行使履行抗辩权不构成违约,被告在几次催原告交付款项而原告未交付的情况下于2019年8月4日将涉案房屋另行销售,因此,对原告要求解除《石家庄恒大中XX商品房认购书》的主张,予以支持,解除合同后被告应将购房款及定金返还原告。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王XX与被告河北XX公司2018年6月3日签订的《石家庄恒大中XX商品房认购书》;
二、被告河北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XX购房款115205元、定金10000元,合计1252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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