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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2

XXX与曲阳县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石玉宏|时间:2020年12月22日|48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XXX与被告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石玉宏律师研究分析案件后提出我方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债权转让款33332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债权人石家庄XX技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合法有效,且书面通知了债务人被告某有限公司。原告主张债权转让款333320元,有石家庄XX技有限公司与曲阳县某有限公司两份《对账单》,证实曲阳县某有限公司尚欠货款333320元,且曲阳县某有限公司未提出异议,故主张曲支付欠款333320元,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曲阳县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XXX欠款3333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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