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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XX与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石玉宏|时间:2020年12月22日|23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荣XX与被告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石玉宏律师经过研究分析并和当事人沟通后提出我方诉求:请求解除原告与被告2018年9月15日签署的《石家庄恒大御景XX(御景半岛花园)商品房认购书》,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753522元。原告于2018年1月31日认购被告开发的石家庄恒大御景XX面积为126.49平方米的29-2-502室房屋一套,双方签署了编号为XXX的《认购书》,付款方式为按揭,房屋总价款XXX元。原告因无法办理贷款,申请换房,被告为原告办理了上述502室房屋的退房手续,原告新认购该楼盘34-1-2001室面积为100.3平方米的房屋一套。原、被告于2018年9月15日签订《石家庄恒大御景XX(御景半岛花园)商品房认购书》,约定原告认购石家庄恒大御景XX(御景半岛花园)楼盘34-1-2001室房屋,总价款XXX元。该认购书约定了原告荣XX采用分期付款方式付款:于2018年2月2日前支付首期房款79392元并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于2018年7月31日前付清357569元,于2019年1月31日前付清446962元,于2019年7月31日前付清446962元,于2020年1月31日前付清446962元。协议第五条:乙方(原告)必须在约定的付款方式和期限内到被告销售中心支付首期款及签订《商品房房买卖合同》,否则视为乙方放弃购买该房屋,所付款项不予退还,甲方无须通知乙方,可另行销售该房屋。协议第六条:如乙方履行完毕本认购书义务但甲方未能为乙方保留该房号的,甲方应双倍返还定金,但不再承担其他责任。至2018年9月15日原告共计支付房款743523元,定金10000元,合计753523元。综上,被告的合同目的并非无法实现,其在诉讼当中就将涉案房屋另行出售,其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对原告要求解除认购书、返还购房款743523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存在违约,对其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仅支持返还定金10000元。且根据认购书第六条约定,原告全额支付购房款,被告未能为原告保留该房号的,被告应双倍返还定金,原告并未全额支付购房款,原告要求双倍返还定金不符合双方约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荣XX与被告某公司于2018年9月15日签订的《石家庄恒大御景XX(御景半岛花园)商品房认购书》;
二、被告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荣XX购房款743523元;
三、被告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荣XX定金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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