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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与石家庄XX公司、X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石玉宏|时间:2020年12月22日|18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XX与被告石家庄XX公司、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过石玉宏律师研究分析后提出我方诉讼请求:判令被告XXX、被告石家庄XX公司共同给付原告借款630000元。主要事实和理由:有双方的结算凭证、借条、还款计划、转账记录、微信支付和聊天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原告与被告的陈述和原告所提交的证据,对63万元的借款,本院予以认定。虽被告对其中的63万元借款及还款计划提出异议,但既无证据提交,借条和还款计划也非同一时间所写,而且在还款计划中也承认借原告63万元的事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剩余借款本金13147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12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二、被告石家庄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3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6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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