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石玉宏|时间:2020年12月21日|14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石家庄某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玉宏律师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XX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石玉宏律师研究分析案件后提出我方原告的诉求:被告支付原告债权转让款574005.8元。原告公司与某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转让行为合法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转让自通知债务人之日起对债务人发生效力。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否认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原告亦无证据证明曾经通知过被告,但原告提起本案诉讼的行为视为已履行了通知义务,债权转让行为自原告起诉之日起对被告发生法律效力。原告作为债权受让人,可以向被告主张相应债权,被告作为债务人,可以向原告主张其对某公司的抗辩。对原告出具的12张有被告方人员签收的销货清单,被告法定代表人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应当偿付原告相应货款。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石家庄XX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石家庄某物资有限公司货款6486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