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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与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XX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石玉宏|时间:2020年12月21日|20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石XX一初字第00117号民事判决,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石玉宏律师研究分析案件后提出我方诉求应支持原判,法院也做出正确的裁决。主要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XXX主张的200000元医疗费,因上诉人已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其医疗费10000元,故剩余的190000元应由上诉人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予以赔付。上诉人称因XX逃逸,依据商业三者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上诉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因商业三者险条款属于格式条款,上诉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就商业三者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向张X进行了提示或明确说明,故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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