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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某太阳能有限公司与XXX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石玉宏|时间:2020年12月21日|18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因劳动争议纠纷,不服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1318号民事判决,向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石玉宏律师缜密分析了解案件后提出我方请求,应维持原判。主要事实和理由:2018年9月18日,上诉人向有关部门出具了事故证明,载明:XXX在我单位从事“仓库管理员”工作,落款处有上诉人单位的公章。另,被上诉人还提交了杜北派出所出具的出警情况说明等一系列证据。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可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一审程序中,虽然上诉人提交了锅炉及设备承包维修费用报表,但是该证据没有被上诉人的签字认可。退一步,既使该证据是真实的,亦无法证明双方一定是维修合同关系,而不是按计件发放工资的劳动关系。显然,上诉人提交的证据证明力明显不足,一审判决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无不妥。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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