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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河北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石玉宏|时间:2020年12月17日|21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XXX、河北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诉人XX、某(北京XX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8)冀0104民初2392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石玉宏律师研究分析案件后提出我方的诉求应该支持原判。根据《资产收购与合作协议》的约定,某公司的技术团队是收购的重点,负有保证技术团队的稳定性及未来XX公司发展所需要的技术人员筹备。技术团队的稳定性要求团队成员与XX公司的劳动关系具有长期性,并且团队需要有持续研发能力,保证技术团队稳定性及未来XX公司发展所需要的技术人员筹备目标的实现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XX作为技术团队的核心有责任带领技术团队研发出适应市场需要的技术产品,并使该产品获得相应的市场回报,因市场回报往往并不能够立竿见影,具有延时性和滞后性。上诉人XX在公司持续处于不盈利状态时没能采取有效措施扭转公司经营状况,对技术团队部分成员离开XX公司负有责任。因双方合作基础的技术团队已不复存在,如果继续履行该协议,并由XXX继续出资,对其亦有失公平,故对XX、某公司的反诉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

本案双方纠纷发生在XX公司成立以后,双方均不同程度进行了实际出资,对XX公司存续期间的经营业务应通过公司治理进行运营,如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可依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进行处理,以维护各方权益。
综上所述,双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均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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