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XXX、河北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诉人XX、某(北京XX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8)冀0104民初2392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石玉宏律师研究分析案件后提出我方的诉求应该支持原判。根据《资产收购与合作协议》的约定,某公司的技术团队是收购的重点,负有保证技术团队的稳定性及未来XX公司发展所需要的技术人员筹备。技术团队的稳定性要求团队成员与XX公司的劳动关系具有长期性,并且团队需要有持续研发能力,保证技术团队稳定性及未来XX公司发展所需要的技术人员筹备目标的实现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XX作为技术团队的核心有责任带领技术团队研发出适应市场需要的技术产品,并使该产品获得相应的市场回报,因市场回报往往并不能够立竿见影,具有延时性和滞后性。上诉人XX在公司持续处于不盈利状态时没能采取有效措施扭转公司经营状况,对技术团队部分成员离开XX公司负有责任。因双方合作基础的技术团队已不复存在,如果继续履行该协议,并由XXX继续出资,对其亦有失公平,故对XX、某公司的反诉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