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石玉宏|时间:2020年12月21日|20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XX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2014)赵X一初字第00537号民事判决,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石玉宏律师研究分析案件后提出我方诉求,法院公平裁决做出正确的判定。主要事实和理由:上诉人2014年8月18日给被上诉人出具的借条上载明“XX借XXX现金42963.06元”,XXX一、二审均表示是在家中将全部借款交给XX,但该现金借款具体到了几元几角几分,明显与常理不符。上诉人称实际借款是30000元,是被上诉人通过银行转账转给自己的,请重审时查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否有银行转账记录,以及该借款给付的方式、具体数额以及该借款是否存在利息等情况后依法予以裁处。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